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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借出去的钱收不回!

江苏新闻广播

电脑版   2018-10-13 22:12  

民间借贷纠纷不少,与其事后为维权犯难,不如前期先来学学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

现实中,一些贷款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在通过网络平台借款时,平台方都会约定需要提前扣除咨询费、评估费等一系列费用。

这时,借款本金如何计算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借款人此时只需按实际借到手的款项承担还款和付息义务。

例如,小张向老王借款50万元,约定到期向老王支付利息10万元,老王如果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扣除利息10万元,则小张仅需向老王偿还4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本金明确了,利息你会约定吗?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关于利息有以下四种情况:

1、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支付利息,出借方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期内的利息。

2、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如果只写明要支付利息,但是对利息支付没有明确约定标准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但需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合同内容,酌情确定利息。

3、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已支付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年利率也不超过36%的,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相关的违约金赔偿数额。那么民间借贷中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因此,如果借款人碰到了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可以主张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

除此以外,我们如何在民间借贷中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呢?建议大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

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做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还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注意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借条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相当于借款合同。收条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收到一定数额款项的事实。一个完整的借贷,既需要借条也需要收条来证明。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出具的借条和收条比较混乱,建议大家区分好收条和借条。

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双方采用借条等简便形式来借贷的,交付借款时,一定要让对方签订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收条。

无论是采用借条还是收条,其内容必须明确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保存好相关凭据。

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

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约定明确或事后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指定打款的证据。

4、利息明确约定。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5、充分利用各种担保方式,为借款债权设定担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主债权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借款人在出借款项时,可以根据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确保将来债权能够实现。

6、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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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播:FM93.7江苏新闻广播 15: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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