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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宝马男刀砍骑车男子,没想到刀掉了反被杀!

江苏新闻广播

电脑版   2018-08-29 14:25  

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仍连砍数刀。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是否属正当防卫?律师认为存在争议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何天宏律师告诉记者,上述规定中第一款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二款是防卫过当,第三款是无限防卫权。

根据该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合理的限度。

每一项要求都对应一些认识误区,即容易把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理解为“正当防卫”。本次事件中,第一、第四项条件均无问题,可以排除在讨论之外。而关于第二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能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何天宏认为,这一点会是本次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从网上的视频来看,电瓶车驾驶者捡起刀与死者发生冲突后,死者有因为受伤而向宝马车所在位置逃跑的动作,但电瓶车驾驶者在死者向后逃的过程中仍有扔刀及砍人的行为。

何天宏认为,该动作极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在不法侵害者已经停止侵害或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继续进行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或许有小伙伴要说,可能他是想去车上拿一把更大的砍刀,也可能不继续还击他会再上来进行侵害行为。

别忘了,认识误区中还有(3)和(4),都说穷寇莫追,何天宏认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关于第三项“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所对应的认识误区,本次事件中主要为: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从视频中的情况来看,在死者取刀之前,双方虽有肢体冲突,但电瓶车驾驶者似乎一直没有出手,认定为打架斗殴略显牵强——初步判断该条件符合要求。

关于第五项“不能超越必要合理的限度”,即防卫过当。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构成正当防卫,如果因不满足前述第二项而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话,不存在构成防卫过当的可能。

可能影响本案最终结果的其他问题:

1.如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适用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触发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表面上看起来握刀砍人确实地威胁到了人身安全,但如仅仅是握刀威胁或用刀背击打非要害部位是否满足条件似有争议,尚需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

2.死者致命伤何时及如何形成?

如致命伤并非在追砍过程中形成,而是在一开始抢刀夺刀过程中造成,小编认为仍有构成正当防卫的余地。

3.死者身份+网络舆论?

——网传死者并非一般身份,结合目前执法形势及网络上的舆论,是否会给案件带来其他影响尚未可知。

最后提醒广大民众,遇事以理服人,一时冲动,抱憾终身!

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 钱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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