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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取土挖水坑 10岁男童在旁玩耍竟坠入溺亡

电脑版   2018-09-08 22:37  

(原标题:建房取土挖水坑,新蔡10岁男童不慎坠入溺亡,责任人判赔10万)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在水坑溺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818元。

去年4月2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贾某、原某的长子小贾(10周岁),跟随其母亲原某在农田里打农药,后小贾跑到附近被告王某因建房取土挖的水坑旁玩耍,不慎坠入水坑内溺水身亡。二原告之子小贾溺水死亡后,就赔偿事宜,经当地调解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被告仅向二原告支付35000元。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法庭审理中,情绪激动的原某哭诉道:“孩子溺水死亡后,我和我的家人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孩子是我们家庭的希望,现在希望没有了,我与我的家人以后该怎么办?”被告答辩称已经赔偿二原告三万多元了,况且小贾已经10周岁了,是小贾自己到水坑旁玩耍才导致溺水死亡的,二原告现在再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没有道理。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具体赔偿数额应依据有无责任及责任比例进行划分。本案二原告之子小贾坠入被告王某因建房取土挖的水坑内溺水身亡的事实清楚,该水坑距村庄较近,被告王某未在该水坑周围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对小贾的溺亡被告王某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小贾随其母亲原某在农田打农药,后小贾跑到附近被告王某因建房取土挖的水坑旁玩耍,不慎坠入水坑内溺水身亡,贾某、原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此,二原告对小贾的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被告王某承担责任为30%,二原告自身承担70%责任较为适宜。被告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即98818元。被告王某已支付二原告3.5万元,应从其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故被告王某应实际再赔偿二原告638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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