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
电脑版 2020-11-30 01:01
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
如何认定事实?
那自然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以事实为准,还是以证据为准,这二者并不冲突。法院是建立在证据为基础所认定的事实之上。
法院根据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毕竟法官并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事实的发展过程,并不知晓客观事实情况。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候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许法官根据某个当事人的陈述而直接认定事实,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还将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法院并不是以证据为准,也不是以事实为准,而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这句话听起来有些拗口,请听我细细解释。
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有很多坏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却得不到该有的东西。难道法律不应该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存在的吗?
这就牵涉到法律中的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过分展开讨论篇幅太长,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评论讨论。接下来回归正题。
时间是不可能倒流的,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会认可,案件到达法官那里,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讲,也是不可能重回案发现场,重回合同签订日,去见证事件的发生。所以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证据。
证据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证据链条,从而使其证明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原事实,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掺杂个人主观倾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
比如:对于个案来讲,面对一个借款纠纷,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借条,有效的凭证,有效的记录,有效的其他证据,但事实上对方确实借了这笔钱而且未归还,此时如果单凭当事人声泪俱下去控诉对方,法官听着他说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说的话,判决对方还款。这种情况对于其他大多数人是不是不公平,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我无证据就可以起诉别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证据的所证明的事实问题。在法律上,证据的证明力有两种表述方法,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且两种证明标准有差别,请各位细细体会。一种是,排除合理怀疑,一种是高度盖然性。大家可以猜测一下各是那个标准。
所以大家对于证据问题的认知,不能狭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为的证据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从而做到有备无患,保护自己权益。
希望能够帮到您。
3法院是以证据为准的!
因为审判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其中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必须由合法证据支持。
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与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有时并未完全一致。
因为客观事实在客观存在的过程在审判中往往无法重现,所以诉辩各方所主张的事实都需要证据支持,方能获得法院采信。
4赵律师说:“法院并不是以证据为准,也不是以事实为准,而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这句话说得很准确,古人传下来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农家青年妇女上县太爷府上告状,她说,她在谷子地里拔草,邻居地里的一个青年男子强奸了她,县太爷说,你犯罪了,你们两个把谷子压倒一大片,你知罪吗?这女人说,谷子一颗都没倒,不信?你去看看。县太爷说,谷子没倒,是你没有反抗,那是顺奸。女子无话可答。无论古人还是今人,判断是非必须要做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5归根结底是以证据为准
我们经常说,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是,如果深究的话,大家会发现,事实是需要有证据来支撑的,没有证据,再真实的事实也回被否认。这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我很想判你赢,但是没有证据,无能为力。
虽然是以证据为准,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一方只需要证明待证事实的盖然性。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一方需要证明到待证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
综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整理、编排非常重要。我们就曾处理过一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当事人自己起诉,被判败诉;二审我们接手后重新提交证据补强,二审胜诉。
6法院当然要以事实(依据)为准;
但事实也需要用证据来显示和证明。
如果以单一证据,无法全面证实事实,
往往会发生违背真实事实的认定;
但如果仅以论述,也无法认定事实真实性。
因此法官的知识、经验、责任心,
法官的立场和判断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不是神仙,会有疏忽,会有判断错误发生;
但最重要的是,有错能纠,有错必纠就好。
就怕错一旦形成,就死死不认,将错维护到底;
这样的“不公”将寒了多少善良人的心!
希望“司法公正”阳光能普照全社会!
7
具体地说,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举个例子。
某甲交通事故致某乙受伤,为此某乙将某甲告上法庭。
以误工费计算为例。
真实的事实是,某乙在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4500元,平均每天工资200元(平均每月出勤22.5天)。因为交通事故误工70天(其中住院六十天,出院后休息十天)。
第一种情况,某乙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卡流水和纳税证明,住院病历、医院建议休息十天的假条。结果法院判某甲赔偿误工费14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乙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卡流水和纳税证明,住院病历,假条因为遗失了没有出示。甲方认为乙方误工只能计算为病历记载的六十天,至于工资扣发的另外十天无正当理由不能计算为误工。结果法院判误工六十天,误工费12000元。
第三种情况,某乙没有提供工资方面证据,只提供病历和假条证明误工七十天。结果法院按统计局公布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判某甲赔偿误工费10500元。
可见,在诉讼中,事实很重要,证明事实的证据更重要。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等于没有事实。千万不要以为事实在哪里摆着,不用费力去证明。要知道,除了少数情况法院掌握部分证据(例如交警采集的监控录像、鉴定报告等),多数情况需要当事人主动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不然的话,自己的主张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原告总是试图多主张自己的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往往试图少主张原告的损失并反驳原告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反的证据,法官则居中裁判,具体怎么判,关键是哪一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并能自圆其说。因此,法院判下来的东西未必就是真实的东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该主张,二是当事人的主张有相应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的主张合乎法律规定,四是当事人的主张对方无法提供证据否定。
8
现实中这个还真不好说,以什么为准事实取决于主审法官。关键看法官喜好,看法官职业素养,法官的立场,法官的认识。
正常来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当然要有证据来支撑。所以严格来说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而证据又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被告双方对立的证据,法官又是否认真调查核实?当事一方虚构事实,也会提交证据来证明支撑。所以,最后最关键,法官的立场,法官的调查,法官的认识决定了官司的走向。
9法院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是正的,那结果就是正的;如果是证据是歪的,那结果也是歪的!所以,法庭的审判结果与事实不一定相符!
10法院会依照证据来定事实,
我的一个朋友借了高利贷150万,每月8分利息,陆续还了130万,后来他做的项目由于大环境影响,回款不能正常,每月的高利贷利息还不上后,高利贷把他告上了法庭,朋友败诉。因为高利贷都是阴阳合同,借条数字远高于实际借款,而且在这之前(诉前催收阶段)高利贷曾逼着朋友把拖欠的利息都打成了现金借条,甚至逼我朋友办了银行卡供高利贷走流水,开庭的时候对方提供了这个“真实”的假流水,还有现金借据,我朋友在法庭上提出了这些借据和那份流水都应该是无效的,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些是虚假的,判了我朋友归还高利贷550万,我朋友上诉到当地中院,依然是败诉!
所以在加强法制观念,意识的同时,如果大家遇到有可能发生纠纷的事时,一定要注意保留通话录音、各种聊天记录和书面证据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就是关乎您诉讼成败的证据材料!
分享
2021-12-31 10:10:13
2021-12-30 14:05:11
2021-12-29 14:42:56
2021-02-19 09:25:20
2021-02-08 13:56:28